(2017)浙0109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颜丽丽与倪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丽丽,倪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843号之一原告颜丽丽,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倪建飞,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丽丽诉被告倪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225元。现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丽丽撤诉处理。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由颜丽丽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