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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贻旭、钟贻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贻旭,钟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李贻旭,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钟贻强,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李贻旭申请钟贻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58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钟贻强应支付申请人李贻旭案款58104.0元。现因被执行人钟贻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