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朋诉毛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毛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87号原告:王朋,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毛冬,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原告王朋与被告毛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王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