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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朋诉毛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毛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87号原告:王朋,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毛冬,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原告王朋与被告毛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王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