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林与蔡得岁、张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蔡得岁,张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89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得岁,男,汉族,1961年11月4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被告张美英,女,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同上。系被告蔡得岁妻子。原告李林诉被告蔡得岁、张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以已经与被告蔡得岁、张美英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得岁、张美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对被告蔡得岁、张美英的起诉。诉讼费用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李林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