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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学良与青岛旅游商品公司、青岛汇泉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良,青岛旅游商品公司,青岛汇泉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汇泉王朝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923号原告:姜学良。被告:青岛旅游商品公司。负责人:牟武金。被告:青岛汇泉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燕。被告:青岛汇泉王朝大饭店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端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良与被告青岛旅游商品公司、被告青岛汇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汇泉王朝大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