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赵晶与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晶,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4059号原告:赵晶,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亮,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3号。法定代表人:万绍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晶诉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贾莫林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法定代表人万绍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进行查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4日原告赵晶与万绍柏成立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2日修改公司章程后,原告持有公司45%的股份,万绍柏持有公司55%股份,公司的经营期限至2040年3月4日。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了解,对公司收益所知甚少。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帐簿等文件均遭到拒绝,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辩称,同意给原告看帐,但是时间不能太长,只能给原告三天看帐时间,且需要原告出具其委托注册会计师的授权委托书、发票及承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表、申请书一份及韵达快递单、投递结果回执、律师函一份及EMS快递单、投递结果回执,经过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3月4日,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原告赵晶(出资225万元,占比45%)、万绍柏(出资275万元,占比55%)。原告赵晶于2017年4月6日向被告提交申请书,要求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有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凭证、合同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赵晶知情权的范围,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权代为行使原告对公司的知情权以及原告行使知情权的时间范围。关于原告赵晶对公司知情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因此,原告赵晶有权查阅、复制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故对原告赵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范围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簿。关于原告赵晶要求查阅被告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被告公司章程中对会计凭证的查阅并无特殊约定,但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帐簿的原始依据,更能真实反应公司的资金和经营状况。故,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权代替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张。因原告个人认知能力及专业水平的局限,原告不能很好的理解财务会计帐簿中的专业知识,而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弥补原告财务知识的局限。原告需提供其委托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合法手续,并需由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其相关的资质证明,且受托的注册会计师须遵守其行业准则,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方能代替原告在知情权范围内履行其对公司的知情权。上述手续履行完毕后,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方有权查阅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簿。关于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帐簿的期限。因被告于2005年成立,至今12年之久,财务会计帐簿资料尚多,原告主张需两个月时间进行查阅,本院认为查阅时间较长,有可能影响被告房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综合考虑原告需查阅财务会计帐簿的数量,及原告在查阅财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时尽量减少对被告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应当在被告提供查阅财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之日起30日内进行查阅。综上所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2005年3月4日至今的财务会计帐簿(含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供原告赵晶及其委托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原告赵晶及其委托的具有执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方提供查阅之日起的30日内进行查阅;二、驳回原告赵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2400元,由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1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莫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缪天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