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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9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宗小贝与深圳市明星廊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小贝,深圳市明星廊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9283号原告宗小贝,女,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明星廊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港隆城四楼406-1号铺。法定代表人吕翔。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小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责令退回原告预存款三倍费用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888x3=11664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本案相关事实2016年5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会员卡一张,并预存了人民币3,888元。办理上述会员卡,原告曾在被告处进行了消费,消费约788元,尚有3,100元未消费。后被告突然停业,致使原告无法使用上述会员卡并使用预存的费用进行消费。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停业,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存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剩余的3,1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3,1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预存之日即2016年5月12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明星廊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宗小贝3,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1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2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负担36元,由原告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卫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壬贵(兼)书记员 刘  佳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