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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兴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783号案件来源:刑庭移交。被执行人:陈兴家,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对刑庭移交的被执行人盗窃罪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和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吉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