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瑞龙杨燕飞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瑞龙,杨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瑞龙,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杨燕飞,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瑞龙、杨燕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瑞龙、杨燕飞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瑞龙、杨燕飞银��存款人民币3391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曾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