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保寅与阚金红、张其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保寅,阚金红,张其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2006号原告:林保寅,女,汉族,1959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喜(系原告林保寅之夫),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金红,女,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其坡,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峰,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保寅与被告阚金红、张其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林保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阚金红、张其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保寅对被告阚金红、张其坡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林保寅承担。审判员 祝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修凤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