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任发林与哈尔滨哈港闲置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发林,哈尔滨哈港闲置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509号原告:任发林,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哈港闲置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72128365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法定代表人:崔淑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树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发林与被告哈尔滨哈港闲置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原告已预交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发林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