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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东红与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红,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342号原告:刘东红,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汉林,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3811488F,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迎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袁付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东红诉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124000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政府附属楼工程做工,合计工资总额为144000元。被告仅支付工资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了三龙政府附属楼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表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未果。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东红在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政府附属楼工程从事工程建设管理以及木工、瓦工等工作。被告累计结欠原告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工资144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后向金顺珠、黄祝华、刘东红、陈晓东、夏长海共同出具了三龙政府附属楼工程农民工工资表一份,工资表上有被告大丰分公司负责人苏长青的签名,并加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原告多次索要剩余工资124000元未果,遂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支付《人民法院报》公告费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三龙政府附属楼工程农民工工资表、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124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表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举证、质证及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东红124000元,并承付124000元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80元,由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成 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夏和洋书 记 员 陈 玮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