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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玉东欠款纠纷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执复1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李慧,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玉东,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复议申请人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查明,王玉东诉营口万和物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鲅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营口万和物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欠款数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案件受理费19564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营口万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经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8月2日裁定追加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故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26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现正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置。复议申请人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其已经将判决所确定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终结执行。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内容,即其200万元已给付,再不欠原告的款项了,但此项异议内容在本执行依据审理期间已经提出,而本院并未予以确认。因此,此项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其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对于异议人提出的终结本案执行的意见,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现仍处于生效状态,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对异议人的异议予以驳回。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80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是其已于2015年5月18日将该案件款已付清,并提供2016年9月22日案外人陈恒出具的收款回复作证明,但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未予采信,仍对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查明事实与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复议申请人在本执行依据审理期间已提出该异议内容,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对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前发生的实体事由,由于涉及执行依据错误与否,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应通过再审或者其他废弃执行依据执行力的程序予以解决。故异议人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营口万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培勇审判员  张秀芬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