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经纬与李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经纬,李巧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552号原告:樊经纬,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李巧民,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樊经纬与被告李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经纬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