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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经纬与李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经纬,李巧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552号原告:樊经纬,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李巧民,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樊经纬与被告李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经纬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