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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段云武、马梅霞与李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云武,马梅霞,李开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云武,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梅霞,女,汉族,50岁不详,系上诉人段云武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俊,男,汉族,1943年4月8日出生。上诉人段云武、马梅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6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前,按照上诉人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上诉状所载地址向上诉人两次邮寄了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上诉人不予签收。开庭当日,被上诉人李开俊到庭应诉,上诉人段云武、马梅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手机关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段云武、马梅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云武、马梅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卜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