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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桂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桂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102号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银,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68276220-4。被告贾桂勋,男,1978年生,住青县。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桂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贾桂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湘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