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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雪连、赵东民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68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东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雪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民,住广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谢宏儒,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陈雪连,身份证住址广西。上诉人赵东民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粤天法金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7年2月8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其未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东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