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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智、高琼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高琼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杨智,男,1989年11月04日生,汉族,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被执行人:高琼娥,女,1998年6月30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大洼子村。高德林,男,1973年11月02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大洼子村。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324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做了财产调查笔录,并决定将高德林、高琼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现在还有4万元的债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