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汤应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应章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0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应章,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回收废品,住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应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应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应章于2016年5月12日凌晨4、5时许,在其经营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宏业路的废品回收站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杨某、张某、魏某,4(均已判刑)等人处收购铝合金建材若干,价值人民币6054.87元。案发后,全部赃物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汤应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汤应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田某、杨某、魏某,4、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应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应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应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应章预缴了罚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应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志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