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作仁与刘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仁,刘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258号之一原告:李作仁,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刘伯成,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李作仁与被告刘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作仁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伯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作仁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作仁负担。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