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尤云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尤云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76号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338634609。法定代表人:刘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竞翔,王慧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尤云国,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云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彦斌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