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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227号原告: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15E。法定代表人:翟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龙飞,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安泽县唐城镇车村。法定代表人:梁永梓,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清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