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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特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翟中敏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翟中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特字第11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58号瑞士大厦第1幢1单元11层1127号房。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拴拴,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晨飞,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翟中敏,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二路***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申请人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第11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翟中敏2015年12月9日入职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岗位是会计助理,月工资3500元,2015年12月9日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是因申请人不遵守考勤制度及失职的原因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月绩效300元,每出勤日10元餐费补贴及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工资及餐费补贴1400元尚未发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通知》及本委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被申请人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尚未足额发放申请人翟中敏20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餐费补贴,申请人要求支付其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餐补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餐费补贴共计1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遵守考勤制度及失职的原因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委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一、被申请入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翟中敏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餐补共1400元。二、被申请人西安数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翟中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余诉请。送达后,申请人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撤销申请称,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申请人举证的权利,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本案仲裁裁决书“审理查明”部分阐明,“被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是因申请人不遵守考勤制度及其失职的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实际上,申请人单位当庭提交了多组证据予以证实,但仲裁委未进行任何质证,使申请人失去了辩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第(三)项之规定,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决的,申请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翟中敏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自2016年7月、2016年8月和2016年9月期间被申请人持续遗漏税种,导致申请人2016年10月无法正常纳税,最终造成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理由是故意不申报或拖延申报单位税务情况。被申请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自从2016年7月以后,工作态度突变,极其不负责任,故意持续消极怠工,持续多次违反财税相关法律,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尽管数额不大,但是使公司的社会信用严重受损,其主观上的损失无法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完全合法。2、被申请人翟中敏严重违反申请人单位的工作制度。申请人自从2016年入职以来,多次违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单位也给与了多次口头警告。尤其是在2016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严重不服从项目助理(马昂)的工作安排,人为制造矛盾,在公司大吵大闹,谎报纳税申报工作进度,消极处理财务税务工作,在申请人单位内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被申请人明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后,仍不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根据申请人单位给员工下发的“员工手册”第四节第4条“态度差、不服从或违反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人为制造矛盾,破坏公司内部团结”之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辞退处理。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完全合法。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裁字【2016】1112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翟中敏辩称,1、裁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剥夺被申请人举证权利,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2、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3、被申请人严重违反申请人工作制度。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申请人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情形,应予撤销。一、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雁塔区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所作出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二、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仲裁庭审笔录内容来看,在仲裁程序中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认证,仲裁程序不存在剥夺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举证、质证权利的情形。故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雁劳仲案字(2016)11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数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韩 娟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