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秦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民初1375号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20层01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4306371E。法定代表人:赖群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明,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占良,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占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秦占良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7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每日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秦占良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被告秦占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购买vivov3手机一部,合同总金额为3094元;被告在原告指定地点自提货物;在被告违背本协议如侵犯原告知识产权、逾期支付价款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益等行为时,原告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终止,原告书面通知一旦发出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原告有权采取对被告的下列措施: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被告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被告必须结清与原告的产品全部欠款,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一并赔偿因违约使得原告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当日即在原告指定的福州市仓山区中源手机店取走vivov3手机一部。但被告仅于2016年7月6日还款128.92元,后就再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至今尚欠2707元。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被告秦占良未作答辩。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买卖协议》,以证明2016年5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购买vivov3手机一部,合同总金额为3094元;被告在原告指定地点自提货物;在被告违背本协议如侵犯原告知识产权、逾期支付价款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等行为时,原告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终止,原告书面通知一旦发出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原告有权采取对被告的下列措施: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被告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被告必须结清与原告的产品全部欠款,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一并赔偿因违约使得原告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2、《客户自提单》,以证明协议签订后,被告当日即在原告指定的福州市仓山区中源手机店取走vivov3手机一部。3、《委托代理合同》;4、《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5、《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共同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1000元。被告秦占良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1-5均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5,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占良签订一份《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秦占良向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vivov3手机,总价3094元,双方同意被告秦占良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支付商品价款,鉴于分期付款将会给原告经营造成资金压力及风险,被告同意原告的产品单价在市场价格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分期数共计24期,每期支付款项128.92元,付款日为每月24日;被告至原告指定地点自提货物,在原告交货时当场验收;在被告违背本协议如侵犯原告知识产权、逾期支付价款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等行为时,原告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终止,原告书面通知一旦发出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原告有权采取对被告的下列措施: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被告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被告必须结清与原告的产品全部欠款,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一并赔偿因违约使得原告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提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被告秦占良在原告指定的福州市仓山区中源手机店取走vivov3手机一部另查明,原告委托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占良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秦占良交付货物,被告秦占良未依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秦占良承担违约��任。因此,被告秦占良应将尚欠的货款2707元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秦占良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24日起每月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占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主动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的货款2707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2%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偿还给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支付原告为实现该项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宜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希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