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中英、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英,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尹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英,女,汉族,1951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李信英,男,汉族,1946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尹斌,任镇长。委托代理人周维正,任副镇长。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尹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信年,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婉,任该村村委会委员。上诉人王中英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尹营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王中英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9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中英以需要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中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中英撤回上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中英负担。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尹应哲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