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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与被告刘君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刘君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13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负责人:徐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兴运,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君奉,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金盘村*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与被告刘君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公告费。原告于2017年6月5日签收该通知书。现期限已过,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因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的一部分,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闵 筱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