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张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01号。负责人刘心毅,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明,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朝阳村西朝阳2组。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张明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标的33.39294万元,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均无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且只有一套位于大连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34号6层1号房屋,已向银行做了抵押担保,被执行人张明现有车牌号为辽BSIM**号机动车一台,已被法院查封。因房屋、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2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