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祈某1、祈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文,祁秀田,祁建国,祁建民,祁建刚,祁建强,祁伍田,祁陆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268号原告:杨会文,女,193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祁秀田,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祁建国,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祁建民,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祁建刚,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祁建强,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祁伍田,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祁陆田,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杨会文与被告祁秀田、祁建国、祁建民、祁建刚、祁建强、祁伍田、祁陆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会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会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