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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9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冠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9刑初4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冠,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黎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曾于2008年至2011年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2011年至2014年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岭农场场长(正科级),案发前已退休。住海口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5日以保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冠犯受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冠在担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七仙岭农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2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收受朱某人民币2.8万元的事实2011年2月的一天,海南新联进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朱某为了尽快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教育局签订办公设备和电脑的购销合同,在海口市红城湖路的一家咖啡店,送给李冠人民币0.8万元,之后,李冠代表保亭县教育局与海南新联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办公设备和电脑的购销合同。同年4月的一天,朱某为了尽快获得上述合同款,在保亭县七仙二桥附近,送给李冠人民币2万元,经李冠审批相关手续后,县财政局将采购资金及时拨付给了海南新联进科技有限公司。二、收受邓某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邓某因长期承接保亭县教育局的建设、维修等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李冠对其在承包工程、及时拨付工程款方面的帮助,同时也为了能够继续承接保亭县教育局其他工程项目,在保亭县文明路附近,送给李冠人民币2万元。三、收受洪某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海南铭正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某长期在保亭县七仙岭农场收购橡胶水,其为了得到李冠的支持,继续收购七仙岭农场的橡胶水,也为了在收购中获得较好的价格,于2011年、2012年及2013年春节前,均在海口市红城湖路附近,分别送给李冠人民币1万元,合计人民币3万元。四、收受钟某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海南立海复合肥有限公司长期向保亭县七仙岭农场销售化肥,该公司经理钟某为了感谢李冠同意农场向其公司采购化肥,也为了及时获得化肥款,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市红城湖路,送给李冠人民币1万元。五、收受麦亚日人民币0.8万元的事实2009年4月23日,麦亚日的保亭保城日盛建筑工程队与保亭县教育局签订了保亭县响水镇中业希望小学安全文明生态建设工程合同,麦亚日为了感谢李冠将该工程交给其承包,为了及时获得项目款,也为了跟李冠搞好关系,以后继续承包教育局的其他工程,于2010年2月的一天,在海口市美华荷泰酒店附近,送给李冠人民币0.8万元。六、收受符某人民币0.6万元的事实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符某为了感谢李冠将保亭县教育局的一些修缮工程交给其承包,也为了跟李冠搞好关系,以后继续承包教育局的其他工程,在保亭县城文明路的一早餐店,送给李冠人民币0.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冠于2016年3月17日及2016年5月31日先后两次主动到保亭县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6月23日,保亭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李冠立案。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李冠向本院退缴全部受贿赃款人民币10.2万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李冠向本院缴纳罚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邓某、洪某、钟某、麦亚日、符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冠的供述;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任职材料、到案经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购销合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政府采购资金付款申请、财政直接付款凭证、海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保亭中学教学综合楼地下电缆安装工程合同、保亭中学教学综合楼地下水管安装工程合同、新星慈航希望小学建筑垃圾清理工程协议书、保亭县幼儿园教学楼维修工程合同、保亭县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旧瓦房拆迁协议书等工程合同及相关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天然橡胶购销合同、七仙岭农场橡胶产品结算清单、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交易回单、海南农垦物资销售合同、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借款单、保亭县响水镇中业希望小学安全文明生态建设工程合同、保亭平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锈钢店与保亭县教育局及保亭县思源实验学校签订的工程协议书、财政拨款支付凭证及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冠在任保亭县教育局局长、七仙岭农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冠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冠已向本院缴纳罚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予以照准,将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冠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nbuunwpgookljftxxd审判长简畅审判员黄盛全人民陪审员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周中芹书记员王淡平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