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泉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泉远,吴运波,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泉远被执行人吴运波被执行人姜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泉远与被执行人吴运波、姜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运波、姜波执行标的款10380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黑8108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