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32号原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湖北西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星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