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烨铭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烨铭机械有限公司,丁勇强,樊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6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路27号。负责人:赵靖,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烨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法定代表人:丁勇强。被申请人:丁勇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樊国英,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申请人浙江烨铭机械有限公司、丁勇强、樊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烨铭机械有限公司、丁勇强、樊国英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烨铭机械有限公司、丁勇强、樊国英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