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阎某1与阎某2、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1,阎某2,阎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714号原告:阎某1,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阎某2,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阎某3,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阎某1诉被告阎某2、阎某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