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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世传、王灵芝与施武、张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世传,王灵芝,施武,张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923号申请人:汪世传,男,1953年2月9日出生。申请人:王灵芝,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腾,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施武,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容,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汪世传、王灵芝与施武、张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汪世传、王灵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施武、张容所有的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世传、王灵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施武、张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泰商业广场门面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施武、张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泰国际大厦门面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6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施武、张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和平大厦门面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施武、张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长街门面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永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行书 记 员 欧阳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提示:申请人认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