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1077刘泳莉与施惠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泳莉,施惠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077号原告:刘泳莉,女,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施惠娟,女,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原告刘泳莉诉被告施惠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泳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泳莉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