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与荆小利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荆小利,郭翠香,成海留,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16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被执行人荆小利被执行人郭翠香被执行人成海留被执行人荆伟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1164号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保定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王正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