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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秀琴与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九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琴,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71号之一申请人:彭秀琴,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苏九维,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彭秀琴诉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秀琴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内2921执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阿拉善左旗某三套房屋产权交易手续予以冻结36个月,本院在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发现申请人彭秀琴所申请保全的房产以网签到其名下,经向申请人反馈信息,申请人要求继续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秀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网签到申请人彭秀琴名下位于阿拉善左旗某三套房屋产权交易手续予以冻结36个月,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出售、抵押、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逸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