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长久与张玉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久,张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付长久被执行人张玉海申请执行人付长久与被执行人张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