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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298号原告:翟某某,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某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