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林利与于建虎、赵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利,于建虎,赵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利,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宝鸡市。被执行人于建虎,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赵晓军,男,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林利与于建虎、赵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9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444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