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6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燕生、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燕生,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61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韩玉营,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琼,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燕生,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食品公司食品一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萍(被告之妻),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木材供应段会计,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颖,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韩玉营与被申请人罗燕生及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10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罗燕生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福东北里18-1-302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及他项权设立手续。申请人韩玉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玉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罗燕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福东北里18-1-302号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及他项权设立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