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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涂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657号原告:涂某,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娟、李江涛,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涂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