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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善义与被执行人黄良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义,黄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善义,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黄良安,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善义与被执行人黄良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66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良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善义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黄良安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黄良安年纪较大,经医院体检,不符合拘留条件。经我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1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