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合涛与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涛,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51号原告:张合涛,男,1977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58号3单元9层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涛诉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