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眉齐与聂书田、弓巧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眉齐,聂书田,弓巧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眉齐,男,1954年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聂书田,男,1956年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弓巧叶,女,1962年生,汉族,山西省人。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张XX与聂XX、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聂XX、弓XX工资,另查明,被执行人聂XX、弓XX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笑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