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92缪全敏与曹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全敏,曹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缪全敏,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彭黎君,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辰,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现住扬州市邗江区。缪全敏与曹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曹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缪全敏苗木款4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内履行法定义务。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享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没有查到。三、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481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