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华正平、张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华正平,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华正平,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张东,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执行的高峰依据(2016)宁0425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华正平、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正平、张东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华正平、张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