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与汪华清、李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汪华清,李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4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676453691C。主要负责人杨红,该行行长。被告:汪华清,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告:李娣,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汪华清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与被告汪华清、李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人民陪审员 蔡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