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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安徽永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永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53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永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黄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316879930。法定代表人:余利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波市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西坞街道万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32135293K。法定代表人:沈华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永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3日依法作出(2017)皖1004执保53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宁波市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因涉诉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1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