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218号原告:邱某甲,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某乙,女,1986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原告邱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邱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旭 更多数据: